不知被告身分,侵權行為損害賠償2年時效之起算時點?
因為網路匿名誹謗他人很容易、又不易追查身分,所以如果行為人刻意要隱匿自己身分,被害人要查到侵權行為人是很困難的,檢警也不易追查,除非你是蔡英文之類的高官,不然一時半刻是找不到人的。
所以處於一個「自己確有被害事實」,但「不清楚加害人是誰」的困境,而我們也知道,民法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時效,似乎有一個短期時效是2年呢,而這2年時效的起算,是以「損害發生時」起算?還是需要加上「知悉行為人身分時」才會起算呢?
須被害人「實際知悉」侵權行為人身分時,才會起算2年時效
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738號民事判例:「關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應以請求權人實際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不以知悉賠償義務人因侵權行為所構成之犯罪行為被檢察官起訴,或法院判決有罪為準。」
我們主要看紅字的部分即可,法律條文、實務見解有滿明確的闡釋,侵權行為2年短期時效的起算,須被害人「實際知悉」損害發生及加害人身分時,才會起算。
所以像網路妨害名譽的事件,如果在事發後2年才得知行為人之身分,則2年時效也才會開始起算,屆時提出損害賠償的請求,尚未罹於時效。
也須「實際知悉」侵權行為之事實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1414 號民事判決:「按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民法第197條第1項前段固有明文。此項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應以請求權人實際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所謂知有損害,非僅指單純知有損害而言,其因而受損害之他人行為為侵權行為,亦須一併知之,若僅知受損害及行為人,而不知其行為係侵權行為,則無從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賠償,時效即無從進行。從而,被害人除須知悉他人之侵害行為外,對其行為之違法性並須認識,始得謂其已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