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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不容易跟怨偶離婚了,小孩子監護權歸自己,也由自己一人負擔至成年為止的扶養費,如果這種事情發生在你身上,你會不會覺得這個連小孩扶養費都不願意付的前任,根本沒資格跟小孩碰面。
所以有人會認為,或在離婚協議書直接寫明:「因為男/女方沒有付小孩的扶養費,所以不可以跟交孩碰面聯繫。」然後夫妻雙方也簽字同意了,那之後沒有小孩監護權的一方,還可以來請求探視小孩嗎?
探視小孩是父母的權利,不能剝奪
除非有嚴重家暴、對小孩犯罪等類似行為,否則,未與小孩同住、無小孩監護權的父母,都還是有跟小孩會面交往的權利,另外以小孩的角度而言,小孩也有權利與父母聯繫、碰面。而有沒有付扶養費,也與探視權無關,所以就算不付小孩扶養費,還是有權利探視小孩。
所以父母與小孩會面交往的權利,是不能剝奪的,就算離婚協議書已經寫明沒有探視權,但也是無效的約定,事後還是可以來主張要探視小孩,若仍遭拒,還可以向法院起訴主張裁定「會面交往」方案。而拒絕小孩與他方碰面者,更會遭法院認為有非善意父母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