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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法規定,父母子女間互負扶養義務,子女成年前,父母有義務扶養子女;而父母不能以自己財產維持生活時,可請求子女扶養自己。不過,若子女無扶養之能力(例如無謀生能力的身心障礙者),是否還有義務扶養父母親?
無謀生能力者,免負擔扶養義務
雖然民法第1118條規定:「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看似子女只能減輕而不能免除扶養父母的義務,但此條限於有扶養能力之子女,若客觀上無扶養之能力者,即不適用之。
最高法院91年台上字第1798號判例:「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民法第1118條定有明文。依此規定,直系血親卑親屬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固僅得減輕其義務,而不得免除之;惟此係指直系血親卑親屬有能力負擔扶養義務而言,倘該直系血親卑親屬並無扶養能力,自無該條規定之適用。」
是以子女為扶養義務人時,如其謀生自活已有困難,例如身心障礙而無謀生能力,本須由他人照顧,根本不可能照顧他人,應屬無扶養能力,無民法第1118條規定之適用,可直接免負擔扶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