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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欲立遺囑,找來了代書幫忙代筆遺囑,依法需要三名見證人,除了代書之外還需要兩個證人,但甲為了省證人費,所以甲找了鄰居乙、丙當見證人,但乙是沒唸過書的大嬸,雖然意識清楚,但乙不識字,只會簽名而已。
甲在代書前口述遺囑意旨,經代書筆記、宣讀、講解且經甲認可後,甲、代書、證人乙及丙分別在遺囑上簽名,此份代筆遺囑有效嗎?
民法對於遺囑見證人之資格,並未限制是否需要識字,於是產生爭議
民法第1198條規定:「下列之人,不得為遺囑見證人:一、未成年人。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三、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四、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五、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我們從民法的規定來看,並未規定遺囑見證人一定要看得懂字。但是,不識字的人要如何確認代筆人寫的遺囑內容是正確的呢?所以就會產生爭議,對此有正反二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