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適當的「凝視」也構成職場性騷擾

2024-10-30

性別平等工作法對於性騷擾的定義,規定於第12條第1項:「本法所稱性騷擾,指下列情形之一:一、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二、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若雇主、主管利用職務上指揮、監督機會為之者,則屬於權勢性騷擾。

何謂不適當的凝視?

但如果只從以上文字來判斷何謂性騷擾,實在有些空泛、不明確。

所以勞動部訂定的「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第5條,另外提供了一些判斷標準:「性騷擾之調查,除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認定外,並得綜合審酌下列各款情形:一、不適當之凝視、觸摸、擁抱、親吻或嗅聞他人身體;強行使他人對自己身體為之者,亦同。二、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三、反覆或持續違反意願之跟隨或追求行為。」

其中還有「不適當之凝視」,沒有講話、沒有碰觸,只是靜靜得「看」也可能構成性騷擾,不過,倒也不用太擔心會變成「人帥真好、人醜性騷擾」或「他可以,你不行」,依立法理由,所謂不適當的凝視,係指反覆或持續注視他人身體,且該注視依一般社會通念並不合宜,才會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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