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罰單救濟流程及書狀範例下載

2019-05-16

收到交通違規罰單(警察的紅單)不服,該如何救濟,程序為何?要準備什麼書面資料呢?讓我們為你說分明:

交通罰單救濟流程

首先要注意的是,不能直接拿警察開的紅單向法院起訴,紅單還並非正式行政處分,必須取得「裁決書」後,才能向法院提起訴訟,救濟流程如下:

  1. 收到警察開立的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2. 不服舉發事實者,應於30日內,向處罰機關(監理所、交通裁決所)陳述意見,陳述書參考範例1
  3. 處罰機關(監理所、交通裁決所)製作裁決書。
  4. 收到裁決書後,應於30日內向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起撤銷訴訟(可向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之地方法院擇一起訴,起訴裁判費300元),起訴狀參考範例2
  5. 法院行政訴訟庭判決。
  6. 不服判決者得上訴(上訴裁判費750元)。
  7. 二審為終局判決,不得再上訴。

監理所之自我省察責任

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4規定,監理所收到起訴狀繕本後,應於20日內重新審查原裁決是否合法妥當,並分別為如下之處置:

  1. 原告提起撤銷之訴,被告認原裁決違法或不當者,應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裁決。但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處分。 
  2. 原告提起確認之訴,被告認原裁決無效或違法者,應為確認。 
  3. 原告合併提起給付之訴,被告認原告請求有理由者,應即返還。 
  4. 被告重新審查後,不依原告之請求處置者,應附具答辯狀,並將重新審查之紀錄及其他必要之關係文件,一併提出於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此項規定其實有點像具文,因為不論任何行政訴訟事件,原處分機關都會收到起訴狀繕本,在出庭前本來就會判斷原處分是否合理,若處分機關認為處分違法或不當,亦可自行撤銷(但這很難發生,要機關主動承認錯誤不太可能)。而較有意思的規定是,如果監理所自行撤銷處罰時,副知法院後,就直接視為原告撤回起訴,目的是減省龐大交通裁決事件的處理成本。

交通裁決事件可逕為判決

因交通處罰事件數量多、罰鍰金額不高,如果事證已臻明確,還通知兩造到庭言詞辯論的話,會增加當事人的訟累(法院想的是會增加法官負擔,這是最重要的),所以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規定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陳述書及起訴狀範本(以闖紅燈開罰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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