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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交通違規罰單(警察的紅單)不服,該如何救濟,程序為何?要準備什麼書面資料呢?讓我們為你說分明:
交通罰單救濟流程
首先要注意的是,不能直接拿警察開的紅單向法院起訴,紅單還並非正式行政處分,必須取得「裁決書」後,才能向法院提起訴訟,救濟流程如下:
監理所之自我省察責任
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4規定,監理所收到起訴狀繕本後,應於20日內重新審查原裁決是否合法妥當,並分別為如下之處置:
此項規定其實有點像具文,因為不論任何行政訴訟事件,原處分機關都會收到起訴狀繕本,在出庭前本來就會判斷原處分是否合理,若處分機關認為處分違法或不當,亦可自行撤銷(但這很難發生,要機關主動承認錯誤不太可能)。而較有意思的規定是,如果監理所自行撤銷處罰時,副知法院後,就直接視為原告撤回起訴,目的是減省龐大交通裁決事件的處理成本。
交通裁決事件可逕為判決
因交通處罰事件數量多、罰鍰金額不高,如果事證已臻明確,還通知兩造到庭言詞辯論的話,會增加當事人的訟累(法院想的是會增加法官負擔,這是最重要的),所以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規定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