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不能犯」?「不能未遂」與「普通未遂」的區別

2022-01-31

著手於犯罪行為,但最後並未發生犯罪結果者,我們稱為「未遂犯」,而不少犯罪也有針對未遂犯有處罰規定,例如殺人、詐欺、竊盜等等。

刑法第26條規定:「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不罰。」我們對此稱之為「不能犯」,也可稱為「不能未遂」,此種狀況並不屬於應該處罰的「未遂」行為,但不能犯要如何介定呢?如果行為人持槍對人射擊,但忘記未裝填子彈,因此無人死亡或受傷,是否屬於這裡的不能犯而不予處罰?

不能犯的型態

不能犯的型態可分為以下三種:

  1. 體不能:
    行為人誤認攻擊的對象存在,使得犯罪構成要件根本無法實現。
    【例如】甲誤以為桌上的1000元鈔票是乙的(實際上是甲自己的),竊取之。
  2. 手段不能:
    行為人誤以為攻擊的手段有效,但實際上不可能實現犯罪構成要件。
    【例如】甲認為只要吃了萊豬,身體健康就會受損,於是故意給乙吃萊豬料理。
  3. 主體不能:
    行為人誤認自己具有犯罪人的身分,因而無法實現犯罪。
    【例如】甲是民代助理,誤認自己有公務員身分,收受賄賂到行政機關關說。

不能犯與普通未遂的區別

如果已「著手」於犯罪,就進入未遂的犯疇,而在處罰未遂犯的犯罪類型中,普通未遂是處以刑罰,但不能犯是直接不罰,所以不能犯的判斷上,自應從嚴。

從刑法第26條來看,不能犯的要件有二,須同時兼具:

  1. 不能發生犯罪的結果:
    任何行為發展下去,犯罪構成要件終究不會實現。
  2. 沒有危險性:
    應參照德國刑法第23條第3項對於不能犯所定的要件之一,行為人由於「重大無知」而錯認行為既遂的可能性,方可稱行為無危險性。
    有無危險,不能從行為人的觀點看,而是要從旁觀者、社會大眾的角度來看,根據自然的因果律、事物的普遍性質來判斷有無危險。如果行為人誤認了自然法則,客觀上沒有危險,只是行為人蠢得可以認為這手段是有效。

【例如】

  1. 甲持沒有子彈的手槍射擊乙,無法發生犯罪的結果,但從旁觀者的角度來看,仍會感到害怕,且手槍若有子彈是可殺人的,甲知道這個自然法則,只是搞錯事實情狀,誤以為手槍裡面有子彈,所以此種狀況,雖然不能發生犯罪結果,但仍具有危險性,屬於普通未遂。
  2. 甲以「巫蠱之術」下詛咒殺乙,不但不能發生犯罪的結果,旁觀者也會認為甲十分愚蠢,依自然法則,下咒是無法殺人也無危險的,屬於不能犯,不予處罰。

》參考實務見解:

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824號判決:「倘非出於行為人之嚴重無知,而行為人之行為復足以造成一般民眾之不安,自非無危險,尚難認係不能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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