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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刑事被告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原因、但無羈押必要時,可以具保、責付的方式替代之。具保就是「交保」,就是繳納一筆保證金至地檢署或法院,作為遵期到庭、執行之擔保,若嗣後無故不到庭,則保證金就會被沒收。
那責付呢?可能大家比較少聽到,是什麼意思?
責付
責付是指有羈押原因,但沒有羈押的必要,法院指定「某個人」或機關看管被告,並督促被告依法院傳喚準時到庭接受審判。
例如檢察官或法官,可指定被告之家屬為「受責付者」,當然也要家屬願意才行。受責付者,應出具證書,載明如經傳喚應令被告隨時到場。
被告逃亡了,受責付者會被處罰嗎?
雖說受責付者應「看管」被告, 但腿長在被告身上,怎麼可能管得住?而責付人也沒公權力,不可能強迫被告出庭。
所以責付制度的強制力很低,其實已經跟無保請回很接近了。而被告不到庭、逃亡時,刑事訴訟法並無處罰受責付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