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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筆遺囑是一種由他人代立遺囑的方式,但遺囑的意旨仍必須是立遺囑人之意思,不可由他人先擬定,再由立遺囑人追認。所以如果立遺囑人已經不能「表達自己的意思」,就不能立遺囑了,因為無法確認立遺囑人的真意,則遺囑內容就極易有偏差,可能只是繼承人想要的內容,在這種情形下就算立了遺囑,法律效力亦為無效。
必須能「口述」遺囑意旨,才能代筆遺囑
而立遺囑人如果「可以表達自己意思」,是否就一定能立代筆遺囑呢?其實也不一定,民法第1194條係規定:「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既然法條係規定「口述」,就必需親口以言語方式為之,不可以用手語或筆談等方式為之,否則代筆遺囑仍係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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