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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立過遺囑,但之後覺得不夠妥當,可以再立新的遺囑嗎?當然是可以的,法律不可能會限制民眾立遺囑的次數,民眾可以直接依民法所定的遺囑方法訂立新的遺囑。
而民法第1219條規定:「遺囑人得隨時依遺囑之方式,撤回遺囑之全部或一部。」第1220條規定:「前後遺囑有相牴觸者,其牴觸之部分,前遺囑視為撤回。」雖然前後遺囑相異之處,會以後遺囑為準,但為求明確、避免節外生枝,建議在新遺囑中註明:「本人於○○○年○月○日所為之遺囑,予以撤回,遺產之分配均以本遺囑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