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掛號信通知,但對方不在,意思表示何時發生效力?
「意思表示」是指,一個人為了發生一定私法上效果之意思,表示於外部的行為。法律行為的發生,多半需要當事人為意思表示,而意思表示又可分為「對話的意思表示」與「非對話的意思表示」,以郵寄信件來說,就是非對話意思表示,但如果寄了掛號信,對方沒收、或第一時間郵差送到時對方不在家,這個意思表示是否生效?何時生效?
對話間意思表示、非對話間意思表示的區別
- 對話間意思表示:表意人與相對人直接溝通(例如當面講話、講電話)。而意思表示,係以客觀上相對人可得了解時,發生效力。
- 非對話間意思表示:表意人不能與相對人直接溝通(例如書信、傳真、通訊軟體文字訊息、電子郵件)。而意思表示,係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
掛號信沒收,意思表示生效時點?
如果郵差第一次送掛號信時,對方就在家且收信了(同居人、受雇人收信亦同),表意人的意思表示當然就發生效力了,但有爭議的就是阿如果沒收信咧?
以沒收到掛號信的情況來說,有三個意思表示可能生效的時間點可以討論:
- 郵差送達信件時。
- 招領通知單所載可至郵局領取信件之時間點。
- 相對人實際領取信件時。
民法第95條第1項本文規定:「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
何時算是通知達到相對人?若採第一說「郵差送達信件時」,對於相對人有過苛之虞,畢竟閒閒在家收信的人不多。
有學者採第三說,認為實際領取信件時,才算達到其支配範圍(可隨時拆信閱覽內容)。
不過應採第二說較為適當,最高法院58年度台上字第715號判例:「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民法第95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達到,係指意思表示達到相對人之支配範圍,置於相對人隨時可了解其內容之客觀狀態而言。」
而學者王澤鑑亦認為:為兼顧表意人的利益(相對人在與不在或去不去領信件,是相對人自己造成的),而掛號信置於郵局,而相對人隨時可領取時,為意思表示生效時點。
另最高法院75年度台抗字第255號裁定:「若表意人以書信為意思表示,該書信達到相對人,相對人無正當理由而拒絕接收時,該書信既已達到相對人之支配範圍內,相對人隨時可了解其內容,依上說明,應認已達到而發生效力。」
最高法院大法庭裁定之見解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908號大法庭裁定,也是採用前述的第二說,只是加上當事人是否可歸責的補充條件(可稱其為折衷說)。
表意人將其意思表示以書面郵寄掛號寄送至相對人之住所地,郵務機關因不獲會晤相對人,而製作招領通知單通知相對人領取者,除相對人能證明其客觀上有不能領取之正當事由外,應認相對人受招領通知時,表意人之意思表示已到達相對人而發生效力,不以相對人實際領取為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