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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積欠乙一筆貨款遲遲未付,乙眼看貨款請求的2年時效快到了(民法第127條第8款規定,貨款時效為2年),於是在快到2年的前3天,傳了Line訊息給甲,要求甲付款,但甲未讀未回。
又過了1個月後,乙終於向法院提起給付貨款的民事訴訟,甲在法院抗辯自己沒有讀Line訊息,不生請求及催告的效力,主張已超過2年時效,拒絕付款,其抗辯是否有理由?
通訊軟體訊息發送後,處於對方可隨時讀取狀態時,即屬送達
民法第95條第1項本文規定:「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566號民事判決:「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民法第95條第1項定有明文。乃採達到主義。所謂達到,係指意思表示已進入相對人之支配範圍,置於相對人隨時可了解其內容之客觀狀態而言。是以表意人將其意思表示以電子文件方式發送至相對人指定之資訊系統者,除法律另有規定、當事人另有約定,或相對人能證明其客觀上有不能讀取之正當事由外,應認以該電子文件進入該資訊系統之時,表意人之意思表示已達到相對人而發生效力,不以相對人實際讀取為必要。」
通訊軟體的文字訊息,屬於「非對話」的意思表示,所謂達到,係指意思表示達到相對人的支配範圍,置於相對人隨時可了解其內容的客觀狀態而言。而通訊軟體、電子郵件發送訊息後,對方就可以隨時閱讀到內容,即屬於「送達」。
以旨例來說,乙既然已在時效屆期前,以以Line訊息催促甲給付貨款,縱使甲未讀,仍屬合法送達,意思表示已生效,甲的時效抗辯並無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