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持有的消費者個資外洩,致消費者被詐騙,有賠償責任嗎?
甲在A飯店的網站線上訂房,並輸入其個人資料,而在訂房後幾日,甲就收到自稱是A飯店員工的詐騙電話,騙甲在訂房時不小心設定到分期付款,如果不取消的話,每個月都會自動刷5000元的信用卡消費,甲因而被騙到ATM操作,因此被詐騙損失80000元。
甲雖然報警,但想當然爾,80000元是拿不回來了,那甲可不可以去告A飯店,主張因為A飯店保護個資不周,致個資洩漏害他被詐騙,請求A飯店賠償80000元?
企業經營者應採行適當安全措施,避免個資外洩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7條第1項規定:「非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採行適當之安全措施,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條第1項規定:「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無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
當企業保有的消費者個資,發生個資外洩事件時,係採「過失推定」原則,意即個資法已先推定企業沒有採取適當安全措施防止個資洩漏,具有過失,而業者需要舉證證明其無故意或過失,才能免責。
企業經營者就外洩個資有過失時,其賠償責任之範圍?
消費者被詐騙的金額,可以求償嗎?
企業雖然就個資保護,未為足夠的安全措施,致消費者被詐騙集團詐騙而有金錢損失,但消費者的財產損失是因詐騙集團成員積極實施詐騙行為所致。
但企業未就個資保護為足夠的安全措施,並不必然會發生消費者被詐騙而有財物損失的結果,所以此種個資保護不周的過失,和消費者被詐騙而有財物損失之間,不具「相當因果關係」,消費者不能跟企業轉而求償被詐騙的損失。(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字第656號判決)
消費者就個資被外洩的隱私權、個資自主權,可以求償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條第1項規定:「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無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8條第2項、第3項規定:「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依前二項情形,如被害人不易或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時,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以每人每一事件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計算。」
雖然消費者不能跟企業求償被詐騙的金錢損失,但企業未為足夠的安全措施致消費者個資外洩,就隱私權、個資自主權的損害,仍須負賠償責任(慰撫金)。若消費者不能證明其損害額,法院可於500元至20000元的範圍內酌定賠償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