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物車
0
0 TWD
甲、乙、丙、丁為某一個透天社區的住戶,當初建商蓋此透天社區時,將共同出入的道路登記為所有住戶共有,而這個作為道路使用的共有土地,共有人可以訴請法院分割嗎?
依使用目的不能分割者,共有人不得請求分割
民法第823條第1項規定:「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
最高法院58年度台上字第2431號民事判例:「共有道路,除請求分割之共有人,願就其分得部分土地為他共有人設定地役權外,原則上不得分割。原審以系爭共有道路,因該土地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駁回上訴人分割之請求,於法尚無違誤。」
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1831號民事判例:「分割共有物,以消滅共有關係為目的。法院裁判分割共有土地時,除因該土地內部分土地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如為道路)或部分共有人仍願維持其共有關係,應就該部分土地不予分割或准該部分共有人成立新共有關係外,應將土地分配於各共有人單獨所有。」
共有之通行道路,在使用上是不適合分割的,因為若予分割,將使通行的使用目的不存。所以民法雖然是以鼓勵分割為原則,但如果共有物的使用目的不能分割的話,則例外不准許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