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假名交易,是否構成偽造文書?談「身分同一性的欺瞞」、「稱謂的欺瞞」

2022-03-27

有些人為了保護自己的個資或是好玩,寧可用假名跟人打交道,【例如】某A網購買東西,買受人的名字寫「萬華金城武」,然後到超商取貨付款的時候,跟店員說「萬華金城武」,但A的名字不是萬華金城武啊,但A在網拍頁面填寫萬華金城武、在超商簽收單寫萬華金城武的行為,是否構成偽造文書呢?

原則:簽不存在、無關之人名字,無法阻卻犯罪的成立

依法院實務見解,就算偽簽的姓名是不存在的人或是不相干的第三人,但社會上一般人仍有誤信其為真正文書的危險,仍然會構成偽造文書罪。

雖說如此,但如果以上舉的例子會構成偽造文書罪,你應該會覺得很扯,可是A在簽名欄簽了「萬華金城武」,似乎又符合偽造文書罪和以上實務見解的構成要件,在理論上要怎麼解套? 

例外:若僅屬「稱謂欺瞞」的情形,不成立犯罪

學者陳志龍認為,偽造文書罪的成立,須判斷是否係「身分同一性的欺瞞」或「稱謂的欺瞞」,前者會成立犯罪、後者則否。

  • 身分同一性的欺瞞,刑法予以處罰:有冒用他人名義之意思而製作文書,而本人亦不承認自己是該文書的真實製作人、有刻意隱瞞其真實身分之意思。換句話說,就是實際上的製作人,不承認該文書是所為,而是形式上製作人的意思。
    【例如】甲冒用乙的名義,開立了一份乙的切結書,切結乙對甲有100萬元的債務,甲製作切結書的用意,就是有隱瞞自己是實際製作人、假裝切結書是乙本人的意思。
  • 稱謂的欺瞞,刑法不予處罰:並無冒用他人名義的意思而製作文書,本人承認自己就是文書的製作人,只是因故只用假名而與法律交易關係無涉。
    【例如】影星甲入住旅館,但為了避免被打擾,故意使用假名。

二者的區分方法在於,文書實際上製作人,對於該文書的意思表示內容有無坦白承認,而且在該文書行使時,是否能夠得知形式上文書製作人並無為文書上所記載的意思表示。

而以旨例而言,A使雖然使用「萬華金城武」的假名,但A的本意還是自己是交易買家,也是A拿錢到超商付款,且網拍購買頁面所留的電話號碼、電子郵件信箱也都是A自己的,此情形應屬稱謂的欺瞞,不成立偽造文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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