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參之BOT公共建設,管理欠缺造成人民損害,是否適用國賠?
高鐵、ETC、臺北101、桃園及高雄捷運、臺北大巨蛋等重大公共建設,都是採用BOT模式興建營運的。
什麼是BOT?是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的運用模式之一,為將政府所規劃的工程交由民間投資興建,並且在經營一段時間後,再轉移由政府經營。其實說穿了,就是政府錢不夠或專業不夠,才不得不採BOT方式讓民間來出錢興建。
國家賠償法關於「公共設施」的定義
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規定:「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第9條第2項前段規定:「依第3條第1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 義務機關。」
上開規定所稱「公共設施」,係指由國家、地方自治團
體或其他公法人設置且管理,或雖非其設置,但事實上由其管理,以直接供公共或公務目的使用之設施。
BOT之建設,於民間營運期間,不適用國家賠償法
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促參法)第8條第1項第1款規定由民間機構興建、營運、移轉(BOT)方式辦理開發之公共建設,因設施管理有欠缺致人民身體受有損害,是否適用國家賠償法第3條規定?
依促參法規定,由民間出資設置並管理之公共設施,於移交政府機關管理前,並非國家賠償法所稱之公共設施,故因該等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所生之損害,並無國家賠償之適用;如已移交政府機關管理,才屬國家賠償法所稱之公共設施,而有其適用。
是以,依促參法第8條第1項第1款規定由民間投資興建並為營運之公共建設,於移交政府機關管理前,因非由國家所設置,
國家亦無事實上之管理權,於營運期間若因管理有欠缺致使人民受有損害者,應由事實上有管理權之民間機構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參考實務見解:法務部110年6月11日法律字第11003508760號函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