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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A將自己名下土地設定信託給B,由B擔任受託人為A管理處分該土地,並完成信託財產之移轉登記。但土地嗣後遭到政府徵收,政府撥付一筆徵收補償金,則A和B的信託關係還存在嗎?
信託財產同一性
信託財產在信託終了前,不論其財產態樣如何轉換或變動,其本質不變,仍屬信託財產,這就是所謂的「信託財產同一性」。
信託法第9條第2項規定:「受託人因信託財產之管理、處分、滅失、毀損或其他事由取得之財產權,仍屬信託財產。」
信託土地被徵收,所得補償費仍為受託財產
最高法院78年度台上字第2062號判例:「受託人因受信託土地被政府徵收,除所得之補償費仍為受託財產外,受託人因徵收可自政府獲配之其他期待權,及由期待權所得之財產,亦為信託財產。」
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1049號判決:「信託人依信託契約將信託土地之所有權移轉與受託人,使其成為權利人,以到當事人間契約所定之目的,受託人在法律上為受託財產之所有人,而受信託土地被政府徵收,所得之補償費仍為受託財產,於終止信託關係之前,仍屬受託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