候選人的競選歌曲,可以自行重製、改編、公開撥放嗎?

2024-02-03

甲十分支持某候選人,於是從Youtube下載該候選人的競選歌曲,重新編輯、加上字幕、影像後上傳Youtuber,過程中,甲並未經過該候選人或詞曲創作者的授權,甲的行為是否有侵權疑慮?

競選歌曲仍受著作權法之保護,宜取得授權後再為利用

著作權法第22條第1項規定:「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

著作權法第24條第1項規定:「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播送其著作之權利。」

著作權法第28條規定:「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或編輯成編輯著作之權利。但表演不適用之。」

競選歌曲也是一種創作,自然享有著作權的保護,而著作的重製、公開播送、改作,都是著作權人的權利,如果未獲授權逕行利用,可能會涉及違反著作權法,而有民、刑事責任。

不過競選總部、候選人不一定就是歌曲或影片的著作財產權人,如果希望取得授權,可至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的「音樂資訊整合查詢系統」查詢歌曲,再向著作財產權人組成的著作權集管團體或未加入集管團體之個別著作權產權人洽辦授權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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