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物車
0
0 TWD
我們知道,民法請求權有時效限制,若逾請求權時效,則債務人可主張時效抗辯拒絕清償。所以債權人應於時效內使時效中斷,而中斷時效之方法,依民法第129條規定,包含「聲請強制執行」,而假扣押亦屬於強制執行的類型之一。
所以透過假扣押查封債務人財產,也有中斷時效的效果,但假扣押的程序到查封完畢後就終結,不包含後續的拍賣程序,所以中斷時效的終止時點,也會比較短,終止後就會重行起算消滅時效。
假扣押執行程序-查封完成時,中斷時效事由即終止,重行起算消滅時效期間
執行法院依債權人之聲請,就假扣押裁定所欲保全之債權,對債務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所查封之財產足以保全債權人之債權,該假扣押債權之請求權,依民法第129條第2項第5款規定,其時效因聲請強制執行而中斷,依同法第137條第1項規定,其中斷事由究於何時終止,重行起算其時效期間?
最高法院103年度第2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一),針對以下三種看法做討論:
該次決議最終採第一說,認為:「消滅時效因假扣押強制執行而中斷者,於法院實施假扣押之執行程序,例如查封、通知登記機關為查封登記、強制管理、對於假扣押之動產實施緊急換價提存其價金、提存執行假扣押所收取之金錢(強制執行法第133條前段)等行為完成時,其中斷事由終止,時效重行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