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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扣押」是防止債務人脫產的一個手段,但法院核准假扣押,不代表債務人最終就確定有賠償責任,法院准許假扣押,但債權人最後敗訴的狀況也是所在多有。但債務人財產因此被查封多時,若因此受有損害,債權人應負賠償責任,對此民事訴訟法有明文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531條之損害賠償責任,不以債權人有故意或過失為必要
而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第3項規定:「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
同法第531條第1項規定:「假扣押裁定因自始不當而撤銷,或因第五百二十九條第四項及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之規定而撤銷者,債權人應賠償債務人因假扣押或供擔保所受之損害。」
依最高法院58年度台上字第1421號判例意旨:「侵權行為固以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之權利為成立要件,惟關於假扣押裁定,因自始不當而撤銷,或因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之規定而撤銷者,債權人應賠償債務人因假扣押或供擔保所受之損害,同法第五百三十一條定有明文,故債權人所負此項賠償損害責任,乃本於假扣押裁定撤銷之法定事由而生,債務人賠償請求權之成立,即不以債權人之故意或過失為要件,至債權人對於分配表聲明異議,並對於他債權人起訴雖受敗訴判決,但法律上既無該聲明異議人應賠償他債權人因此所受損害之明文規定,則該他債權人對於聲明異議人如請求損害賠償,惟得依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則辦理,亦即對於聲明異議人之有故意或過失應負證明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