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物車
0
0 TWD
停車格遭到他人占用,任誰都知道不能占,占用已侵害他人權益,但這麼簡單的法律問題,卻難以透過司法途徑即時排除,受害人一時衝動而鎖車,反而先吃上刑事罪責,本文跟大家介紹占用停車格的法律問題。
佔用者會構成刑事犯罪嗎?
刑法第320條第2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竊盜罪)處斷。」
但依實務見解,竊占罪必須要同時具備「繼續性」及「排他性」的兩要件,最大的難題是如果佔用時間不長,就難以認定具有繼續性,就不會構成竊佔罪。
Q.「繼續性」要如何認定?到底要多久才具有繼續性?停半天算嗎?
A.實務上並無一定的標準,但如果只有半天、幾天,並不符合繼續性的條件,目前已有的判例是陸續佔用長達數月(中間有進進出出沒關係),受害人長時間蒐證,法院才判有罪。
刑法第306條第1項規定:「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侵入住宅罪保護的法益是居住自由及居住平穩,但停車格並非住宅,也非附連圍繞的土地(除非是停入別人住家院子內之停車格),所以住入住宅罪也不會構成。
僅能依民事訴訟途徑請求賠償
被害人得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之規定,向佔用人請求停車費,可依當地行情計價。被害人不能隨便鎖車、破壞車(否則可能反遭對方提告求償),但可以請拖吊車將佔用停車格的車輛拖離現場放置,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可向占用人求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