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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機關判斷車禍肇事責任的歸屬(過失的有無),十分依賴、參考「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的鑑定意見,而會送學術鑑定的案件則是很少。當事人收到車鑑會的鑑定報告書時,如果不認同鑑定結論,尚有「覆議」的機會,請「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會 」再作一次鑑定,該如何提出覆議呢?
司法機關囑託鑑定者,當事人須透過司法機關轉送「覆議」
如果是已進入司法程序的車禍案件(例如當事人已提出刑事告訴、民事訴訟求償),鑑定及覆議均僅能透過司法機關提出,當事人無法自行提出。
如何向司法機關聲請覆議?
如果案件尚在偵查中,則是向地檢署聲請覆議;如果已在法院審理中,則是向法院聲請覆議。
司法機關囑託鑑定案件的覆議,並不像當事人自行申請案件,有30日的覆議期間限制,但仍建議不要拖太久,若希望覆議,也要儘早具狀向司法機關提出。
當事人應撰寫「刑事聲請覆議狀」(格式參考如下),提出具體的覆議理由(認為鑑定意見哪邊不合理、哪邊有瑕疵、有什麼事證漏未審酌等),將書狀提出於司法機關,不過司法機關仍有轉送覆議與否的裁量權,並非當事人聲請就一律轉送覆議,所以覆議理由不能天馬行空,還是要盡量有理有據。
而覆議是否需要繳納費用?各縣(市)的規定略有不同,有的縣(市)車鑑會對於司法機關囑託的鑑定案件不會收費,但有的會收費。如果要收費的話,覆議規費是2000元,司法機關通常會請當事人自行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