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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達證書係法院、行政機關將文書送達當事人的證明文件,在實務上廣泛得利用。送達證書係由公務員先行製作,隨信交付郵局,而郵差送達時,會請當事人、代收人、受雇人於送達證書上簽名或蓋章,然後再送回法院、行政機關。所以我們可以知道,送達證書是公務員製作的,然後再由當事人簽名。
送達證書係公文書,惟受送達人之簽名屬私文書
最高法院70年度台上字第5782號判例:「送達證書乃表示收領訴訟文書送達之證明,雖證書內容由送達人制作,但應由受送達人簽名蓋章或捺指印,以證明送達,為法律規定之文書,其冒名簽收或蓋用偽造印章以示簽收,仍屬偽造私文書。」
而這個判例並不是指送達證書非公文書,而是在闡述有人冒用本人名義在送達證書上簽名時,是否是偽造公文書呢?這個答案很簡單,「不是偽造公文書」,因為簽名的人不是公務員,而簽名也非公務行為,所以簽別人名字的行為屬於偽造私文書。
其實不管偽造公文書或私文書,都是犯罪行為,但刑度有所不同,偽造私文書係5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偽造公文書係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其刑度差別滿大的,而偽造公文書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犯罪類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