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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民事或家事訴訟的原告,接到法院開庭通知書(傳票)了,傳票的備註欄寫了一句話:「請攜帶證物原本到庭。」這是什麼意思呢?該如何處理?
確認證物的「形式真正」
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時,在起訴狀中檢附的證據(例如日記、契約、收據、權狀等書證)為影本,而對於這些證物影本,法官開庭時,可能會詢問被告對於證物的「形式真正」有無意見?
原本就是「正本」的意思,而所謂「形式真正」係指此證物影本與原本相符,若被告爭執形式真正時,則原則上,原告必需證明該證物影本與原本相符,而原告攜帶證物原本到庭,法官可當庭持原本與卷內的影本比對,若內容確實相符,即可認定該證物影本之形式為真正。
不過證物形式為真正是一回事,只是取得了可作為審判參考證據的資格,至於證明力為何,則是另一回事。
若有些證物沒有原本(例如許多人在提告時,會附上電子郵件、通訊軟體對話等截圖影本),因為這種證據屬於電磁紀錄,原告可以攜帶手機到庭,若需確認時,取得法官同意打開手機,確認電子郵件、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是否與列印出來影片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