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擔保提存金,可否和解由「債權人向法院領取」抵償債務?
法院假執行、假扣押,往往需要向法院提出擔保金,而提出擔保金的方式,則是向法院提存所辦理。以假執行的相對人(債務人)為例,自己一審敗訴了,但為了避免聲請人(債權人)直接對自己的財產強制執行,可向法院提出反擔保,就是再提出一筆擔保金到法院以阻止強制執行的進行。
而假如兩造在二審和解,則可否於法院和解筆錄約定「債權人逕向法院領取債務人之擔保提金」呢?
基於提存法無明文,無法約定由債權人逕行領取債務人之擔保提存金
法院在收提存金時很快,但對於領回提存金事件,極其慎重、程序很攏長、對於領回事由及文件都會嚴格審查,如果是一般民眾去辦理領回提存金,常常被提存所從頭刁到尾,若民眾領取事由非提存法有明文規定,提存所就會拒絕你。
而提存法第18條規定,擔保提存金之領回,係規定「提存人」得於「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時,才能領回:
- 假執行之本案判決已全部勝訴確定。
- 因免為假執行而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其假執行之宣告全部失其效力。
- 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經裁判後未聲請執行,或於執行程序實施前撤回執行之聲請。
- 因免為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預供擔保,而有前款情形。
- 假扣押、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其請求取得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者。
- 假執行、假扣押或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經和解或調解成立,受擔保利益人負部分給付義務而對提存物之權利聲明不予保留。
- 依法令提供擔保停止強制執行,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
- 受擔保利益人於法官或提存所主任前表明同意返還,經記明筆錄。
- 提存出於錯誤或依其他法律之規定,經法院裁定返還確定。
但債權人並非「提存人」,而和解約定由債權人領取,亦非上開任何一款事由之一,所以法院提存所基於法無明文的理由,就算債權人持有法院和解、調解筆錄,甚至是法官主持作成的和解筆錄,法院提存所也不會讓你領回。
僅能以和解筆錄再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該筆擔保提存金
雖然和解筆錄不能直接到提存所領取提存金,但和解筆錄並非廢紙一張,權宜方式則是:以和解筆錄作為執行名義,再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於法院的提存金。
透過強制執行的方法,最終一樣可以到這筆提存金,但仍會造成民眾很多不便,因為強制執行要花更多時間,再者就是要「多繳納一筆強制執行費」,縱使該筆強制執行費是由債務人負擔的,但法院多收這筆錢還是會被認為跟民眾搶錢。
既然是在法院作成的和解筆錄,債務人把「對法院領回擔保提存金之權利」轉讓給債權人,為什麼不可以?債權轉讓不就是民法上的規定?縱使提存法對此無明文規定,直接禁止的作為又多收強制執行費,明顯是多此一舉又不便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