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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歷經查封、拍賣等艱辛程序後,等到法院要分配執行所得金錢時,各個債權人也是有分錢的先後順序的。所以當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償還所有債權人時,各債權人是否具有「優先」債權,就是很重要的一件事了,當你有優先債權,就能搶在別的債權人前面先分錢,而其他債權人就只能撿你吃剩的了。
法院分配執行所得的順序
強制執行法第38條規定:「參與分配之債權人,除依法優先受償者外,應按其債權額數平均分配。」即揭示了債權人有優先、劣後之分。
第五順位:
普通債權。
一些可以注意的小細節
關於勞工對雇主優先債權的部分,僅限於「6個月範圍的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而且勞工上開債權,係因雇主「歇業」、「清算」或「破產」所致才行,所以大部分的勞資爭議債權,是沒有優先分配權的(歇業、清算、破產的案件量比較少)。
關於政府債權部分,「稅捐」有優先權,但「罰鍰」僅限於依關稅法裁處者,才有優先權,一般行政罰鍰的位階等於普通債權,並沒有分配的優先權。
而稅捐優先權部分,僅有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執行拍賣或變賣貨物應課徵之營業稅,才優先於抵押權,其他種類稅捐的順位是次於抵押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