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可否代位行使假扣押?

2022-02-16

債權人最擔心的就是債務人沒有錢償還自己,難以強制執行,當債務人對第三人有債權,但又極其消極不為行使(心想就算行使對第三人的債權,也是被債權人拿去,那我還不如不做)。

民法第242條規定:「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但專屬於債務人本身者,不在此限。」此為債權人代位權的規定,當債務人消極不行使其權利,債權人可以代其行使。

債權人代位權的範圍,包含假扣押等權利

最高法院69年度台抗字第240號判例:「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名義行使其權利,為民法第二百四十二條前段所明定。此項代位權行使之範圍,就同法第二百四十三條但書規定旨趣推之,並不以保存行為為限,凡以權利之保存或實行為目的之一切審判上或審判外之行為,諸如假扣押、假處分、聲請強制執行、實行擔保權、催告、提起訴訟等,債權人皆得代位行使。」

民法第242條的「權利」,包含假扣押、假處分、強制執行、催告、起訴等等一切實現權利的作為,均屬於債權人得以代位者,所以債權人是可以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第三人假扣押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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