僅為了投罷免票而遷戶籍至他縣市而無居住事實,恐涉有刑責

2025-02-07

立法委員的大罷免正如火如荼進行中,有名嘴為了投花蓮傅姓立委的罷免票,特別把戶籍從臺北遷到花蓮,也有熱心民眾想效法此舉,把戶籍遷到討厭的立委選區,為日後第三階段的罷免多上一票。不過,如果遷戶籍沒有居住的事實,目的是為了要投罷免票,是選罷法所禁止的犯罪行為,不宜以身試法。

為了投罷免票而遷戶籍,在當地無居住、工作事實,構成犯罪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8條之1第2項、第3項規定:「意圖影響罷免案之結果,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罷免案投票權而為投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許多人知道,為了使特定候選人當選,而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投票者,為刑法所處罰的行為,但罷免既然也是人民憲法上的參政權之一,罷免自然也不能有虛偽遷徙而投票之行為。

因此,只要沒有在當地居住或工作之事實,只是為了投罷免票而遷徙戶籍,即違反選罷法上開規定,且依法院實務見解,只要遷徙戶籍就屬「著手」於犯罪之行為,已構成未遂犯,所以遷戶籍要投罷免票的人想必不少,但沒人知道的話也不會被抓,但如果太高調,難免遭對手陣營檢舉,就較為不智了。

以遷徙戶籍者的角度,法律構成要件上有何答辯理由?

不過,在法律層面的討論上,如果有人不管怎樣就是要虛偽遷戶籍投罷免票,日後遭偵辦時,可以答辯的方向為:在罷免案第二階段連署通過前,罷免案尚未成立自無投票之可能,因為遷徙戶籍時,罷免案並不存在,故遷徙戶籍並非不法行為,但檢察官、法官是否會接受則未可知。

而且此辯解如果成立的話,本罪事實上就沒有適用可能,因為罷免投票權的取得須設籍滿四個月,但罷免案第二階段連署通過、罷免案成立後,須於60日內進行投票,如果在罷免案成立後才遷戶籍,根本無法取得投票權,不可能構成本罪,但如果預期罷免案可能成立而在前四個月就遷戶籍,又因為遷戶籍時罷免案尚未成立而不構成犯罪的話,本罪當然就無適用空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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