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姐妹在什麼情況下可以繼承遺產?
資深藝人陳松勇日前不幸往生,陳松勇生前並未結婚、也沒有子女,而陳松勇辦理後世期間,其兄弟間就鬧出爭奪遺產的糾紛,真是人世間醜陋的風景,但這種爭產案件在社會上屢見不鮮,已是法院的日常。
民法繼承人的順序
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此為繼承權的法定順位,我們可以看到繼承人是有1到4順位的,最重要的概念就是,當第1順位有人繼承的時候,後順位者就無繼承權。
所以當亡者沒有子女、父母已先往生時,繼承人就輪到第三順位的兄弟姐妹了,但許多兄弟姐妹之間情感不深,例如陳松勇和二弟陳翁欽早無往來,但陳翁欽依法也仍然是陳松勇的繼承人,而法律上也沒有陳翁欽喪失繼承權的事由,所以很現實的是,陳翁欽確實有權利繼承陳松勇的遺產。
兄弟姐妹的繼承比例
民法第1141條規定:「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同法第1144條第2款規定:「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兄弟姐妹的繼承比例,要區分為亡者「有配偶」、「沒配偶」的狀況:
- 被繼承人有配偶:配偶先分一半,其實由兄弟姐妹平均分配。
- 被繼承人無配偶:兄弟姐妹平均分配。(陳松勇屬於這個情形)
可否以遺囑剝奪兄弟姐妹的繼承權?
有些人不願意自己打拼一輩子累積的財產,最後讓兄弟姐妹繼承,而想要把財產留給其他人。除了生前贈與(但可能需要負擔遺產稅)的方法外,就是要透過遺囑來指定遺產分配方式了。
民眾可以透過生前立遺囑的方式,將遺產指定給某人繼承(非繼承人取得遺產,稱為遺贈),例如陳松勇就有利用遺囑有將部分遺產遺贈給外傭。
不過需要注意的是,我國民法有所謂「特留分」的規定,意即無法以遺囑剝奪繼承人全部的繼承權,民法仍有保障繼承人最低限度的繼承比例,稱作特留分。
依民法第1223條規定,兄弟姐妹的特留分為應繼分的3分之1。例如遺產900萬元,則可以將遺產中的600萬元遺贈給他人,保留300萬元予兄弟姐妹繼承。
不過繼承人是否要行使特留分,是繼承人的個人自由,若繼承人不爭執特留分,則以遺囑將所有遺產遺贈他人,亦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