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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舊退休金、資遺費、加班費、勞保投資級距等事項,都是以平均工資來計算,但雇主對於勞工的報酬給付名目五花八門,一些獎金、津貼是否屬於工資,雇主、勞工可能認知不同,會影響平均工資的計算結果,最常見的全勤獎金、團體獎金、績效獎金,性質是否屬於工資呢?
最重要的工資判斷基準,就是此項報酬「是否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性質,意即付出勞力才能獲得者而言,且係經常性而非臨時性之給予者。
全勤獎金
全勤獎金係以勞工出勤狀況而發給,若請事假就無法領取全勤獎金。故全勤獎金具有因工作而獲得報酬之性質,屬於工資。實務上均無爭議。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9月14日台勞動二字第040204號函。
團體獎金
事業單位為激發勞工工作士氣,獎勵工作績效所發放之體獎金,仍與勞工工作有關,如係經常性按月而非臨時性之發給,亦屬於工資。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8月31日台勞動二字第036795號函。
績效獎金
績效獎金如係以勞工工作達成預定目標而發放,具有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之性質,應屬於工資範疇。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8月20日台勞動二字第035198號函。
但上開函釋係主管機關見解,法院不一定採取,事實上,若績效獎金每月數額不一,有時可領到、有時領不到、數額差異較大,法院可能認為不具經常性給予之要件,會認定不屬於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