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工程施工造成人民損害,可以請求國賠嗎?
甲廠商承包彰化縣政府排水工程,廠商工人乙在整地時,不慎把鄰地民眾丙的香蕉樹20顆剷倒,民眾丙可否向彰化縣政府請求國家賠償呢?還是只能向工人乙、甲廠商求償?
國家賠償與民法承攬的解析
國家賠償的種類
國家賠償的態樣有兩種,第一種是國家賠償法第2條,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造成人民損害;第二種是國家賠償法第3條,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導致人民受有損害。
案例分析
在本案例來說,無法適用國家賠償法第3條,因為並不是公有公共設施的「設置」、「管理」有欠缺,意即不是「物」本人具有瑕疵,而造成民眾丙的香蕉樹損毀,而是「人為」所導致的損害,所以就要檢視本案是否可適用國家賠償法第2條了。
但國家賠償法第2條的侵權主體必需是「公務員」,工人乙是公務員嗎?並不是,開怪手整地是執行公務行使公權力嗎?也不是。而且依國家賠償法第4條雖規定:「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亦同。」若非公務員受行政機關的委託代為行使公權力,則身分會視同公務員,但彰化縣政府只是把工程發包給甲廠商,並沒有授予任何公權力要甲廠商行使,所以也不符合國家賠償法第4條的要件。
所以本案民眾丙僅能向工人乙、甲廠商求償,不能向彰化縣政府請求國家賠償。
民法上定作人的責任
國家賠償法第2條賠償責任的本質,其實就是民法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而民法上定作人侵權責任規定,也可看出同樣的概念, 民法第189條規定:「承攬人因執行承攬事項,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定作人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定作人於定作或指示有過失者,不在此限。」
其實也是規定,業主(定作人)對於承攬人(施工廠商)的疏失所致第三人損害,原則上並不負賠償責任,除非定作人的指示有過失。
》附記:
如果要主張彰化縣政府負責發包工程的公務員對甲廠商的監督有過失,仍然請求國賠?有機會嗎?其實很不容易,因為採購標案(由其是工程),行政機關多半會另外委請設計、監造廠商,施工圖是另外專業廠商製作,而監造也是由專業廠商負責,實際上不可能要求公務員隨時在場監工,畢竟公務員並非工程專業人員,且已將監造責任委請其他更專業的廠商處理,所以本案仍然難以找到公務員有何故意過失,無法請求國家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