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因公涉訟,可以請機關幫忙出律師費嗎?《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2020-04-01

公務人員執行公務時,如果因此捲入訴訟(例如道路主管機關承辦,因道路坑洞,被民眾控告過失傷害或過失致死),國家是否應提供其法律上的協助呢?如果國家不予協助,那是否會使公務員更加保守(避免多做多錯反而被告),這樣對公共利益反而有害。

而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2條規定:「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服務機關應輔助其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前項情形,其涉訟係因公務人員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應不予輔助;如服務機關已支付涉訟輔助費用者,應予追還。第一項之涉訟輔助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所以公務人員因公務成為訴訟當事人時,得依「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申請律師費用之補助,以下簡介該辦法之內容。

適用本辦法的人員為何?

  • 公務人員:法定機關(構)及公立學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
  •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進用未經銓敘合格之公立學校職員。
  • 私立學校改制為公立學校未具任用資格之留用人員。
  • 公營事業依法任用之人員
  • 各機關依法派用、聘用、聘任、僱用或留用人員。
  • 應各種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參加訓練之人員,或訓練期滿成績及格未獲分發任用之人員。

什麼是「涉訟」?什麼訴訟案件屬於「涉訟」?

  • 涉訟:指依法執行職務,而涉及民事、刑事訴訟案件。(不包含行政、家事案件)
  • 民事、刑事訴訟案件:指在民事訴訟為原告、被告或參加人;在刑事訴訟偵查程序或審判程序為自訴人、告訴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 

什麼是「依法執行職務」?

機關提供訴訟輔助的前提,必定是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而涉訟。

而「依法執行職務」,應由服務機關就該公務人員之職務權限範圍,認定是否依法令規定,執行其職務。而長官署名下達之書面命令執行職務涉訟者,視為依法執行職務,但若長官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不得視為依法執行職務。

 服務機關如何提供訴訟「輔助」?

輔助就是找律師提供協助(法律諮詢、文書代撰、代理訴訟、辯護、交涉協商及其他法律事務上之必要服務),而律師可由服務機關為公務人員聘請;也可以由公務人員自行找屬意的律師。 

而最重要的就是費用誰要出了?

不管是服務機關聘請律師,或是公務人員自己請律師,費用都是由機關支出,不過程序還是略有不同:

  • 機關聘請律師:律師費用直接由機關支出。
  • 公務人員請律師:先由公務人員給付律師費,再填具「申請書」敘明涉訟輔助之事由,並檢具證明文件(例如律師委任契約、委任狀、律師費收據),向服務機關申請核發請律師的費用。 

不過公務員對自己服務機關的訴訟、公務人員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事件,是不予補助的。

律師費有額度限制嗎?

補助費用是以「每一審級」計算,跟實務上的律師委任方式是相同的,所謂審級係指「偵查每一程序/偵查階段至起訴或不起訴為止」、「民事或刑事訴訟每一審級 /一審、二審、三審各分別為一個審級」。

但機關的律師費補助是有上限的,以「前一年度稽徵機關核算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之二倍,依上揭標準,各縣市補助律師費上限分別為:

  • 直轄市:律師費上限8萬元。
  • 非直轄市:律師費上限7萬元。

補助費用可能被追回嗎?

服務機關已補助之律師費用,在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機關可命公務人員繳回全數或部分補助之律師費:

  1. 所涉訴訟案件,其律師費用依法或依約定全部或一部應由他造負擔者(例如民事契約約造成損害一方須負擔律師費,但此種情形很少見),就他造已給付部分應繳回。
  2. 刑事訴訟案件: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
  3. 刑事訴訟案件: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職權不起訴)、第254條(職權不起訴) 予以不起訴處分或依第253條之1予以緩起訴處分確定。【這些情形都是雖然未起訴,但實質上是被檢察官認定有犯罪事實的】
  4. 其他案件:案件確定後,經機關重行審查,認定公務人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者。

若依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申請律師費補助,若判決無罪、法院裁判認定無故意或重大過失者,就不會被追回律師費;反之,就有可能被機關追回。

而有的機關可用專簽方式,機關長官簽准直接以機關業務費支付律師費,而不使用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則不管訴訟的結果為何,基本上就不會被追回。


△ 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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