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的非常態兼職,符合一定條件下並不違法

2021-07-24

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這個規定就像緊箍咒般,讓許多公務員不敢接觸任何賺外快的機會,也有過度限制公務員工作權、財產權的疑慮。

不過依銓敘部函釋,並非「兼職」就違法,而是有限度得允許非常態性、薄利之兼職。

非經常固定+以按件計酬賺取薄利+ 無損公務員尊嚴+ 無礙本身業務=可兼職

銓敘部 92年4月25日部法一字第0922239192號書函:「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 1項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 ...』第14條第 1項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 業務。......』本部76年2月23日76臺銓華參字第82025號函釋略以,『公務員利用公餘時間偶而在私人行號以按件計酬方式打工,以為零星家庭副業而賺取薄利,如其本職所任工作非屬機關保密性及不可外洩民間之專業技術性,所兼之計件工作並無損公務員尊嚴者,尚非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 條所稱之『經營商業』及第14條所稱『兼任他項業務』。』準此,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又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 。惟利用公餘時間偶而以按件計酬方式打工賺取薄利,倘所兼之計件工作無損公務員尊嚴,且本職所任工作非屬機關保密性及不可外洩民間之專業技術性,尚與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及第14條規定不悖。惟利用周休二日或公餘時間擔任打零工店員,如非偶一為之,而係經常、固定者,即不符本部上開函釋意旨;另其是否有礙本身業務之情形,亦宜併酌。」

由上開函釋,我們可以規納出幾個要件,如果全部符合,即屬於合法的兼職:「偶一為之」、「獲利不能太高」、「無損公務員尊嚴」註:←這個條件超級鳥超級爛,根本難以介定什麼是損及公務員尊嚴、「不能有礙本身公職業務也不能有利害衝突」。

所以公務員偶爾投稿、講演賺點小錢,或假日偶爾做個外送,並不違法。但如果是經常、固定一直賺的話,那就可能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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