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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20條規定:「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
所以公司改組、轉讓時,可以將不需要的勞工資遣,但畢竟資遣事關重大,所以「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應有明確定義才行。
事業單位更名,是否屬改組、轉讓?
勞動基準法第20條所稱「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係指事業單位依公司法之規定變更其組織型態,或其所有權(所有資產、設備)因移轉而消滅其原有之法人人格;或獨資或合夥事業單位之負責人變更而言。
若公司股份雖曾多次轉讓,但僅屬公司內部股份之轉讓,而公司名稱變更,僅係屬公司章程規定事項之變更,並非屬勞動基準法所稱之「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