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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具有獨立的法人格,具有權利能力、訴訟能力,可以單獨為訴訟上的原告或被告,不過公司如果辦理解散登記,訴訟的當事人能力是否會受影響,訴訟是否就終結呢?再者,解散登記的公司,可不可以再起訴告人返還欠款、處理呆帳?
解散登記後,公司法人格尚未消滅
公司向市政府或經濟部等主管機關辦理解散登記,主管機關會發廢止登記函,該函文號也會顯示在網路的公示查詢資料中,但這只是行政登記而已,公司的解散並不是登記後就沒事了。
公司法第24條規定:「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第25條規定:「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所以公司經解散登記,應行清算程序,且須至清算終結後,其公司之法人人格始行消滅,所以在清算終結前,公司之涉訟案件,仍有訴訟之當事人能力,可以告人、也可以被告。
經濟部公司網路資料查詢,如果只看到解散登記文號,沒有清算完結的註記,那就是只登記解散,但沒清算的公司,其法人格還是存在,具有訴訟上的當事人能力。
清算要做哪些事程?程序為何?
而清算程序較為複雜,也是許多人不想辦清算的原因,清算要了解公司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分派盈餘或虧損、分派賸餘財產,清算人需要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並公告方法,催告債權人報明債權,對於明知之債權人,並應分別通知等等,接下來還有其他程序,最終都完成後,要向法院聲報,取得法院的備查函,才完成清算程序,使公司法人格確定消滅,而經濟部網路公示資料,也才會註記清算完結。
而公司辦理解散登記後,不進行清算,公司法並無罰則,但公司進行清算,若清算程序未遵守規定,卻會被罰。加上清算完結還要償還公司債務,乾脆擺爛吧,雖然可能會被告,但公司名下無財產似乎也難以被強制執行,所以民眾寧可不去清算,這是實務很大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