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法律-漏水求償的舉證責任

2019-12-11

房屋共同壁漏水是令人困擾的問題,而舉證又是民事訴訟上最重要的一環,關於漏水求償的案件,原告(請求賠償方)要證明哪些事項?要如何證明呢?

證明漏水係對方所造成

關於起訴主張之事實,原則上均係原告須負舉證責任,所以原告必需證明有漏水情事存在,且係對方所造成(例如係隔壁裝修施工不當所致)。

通常需要請專業第三方來鑑定,實務上通常請法院囑託「土木技師公會」、「結構技師公會」、「建築師公會」、「大學土木或建築相關科系」進行鑑定,作為法官審理案件之參考,通常法官都會參採。

若鑑定結果證明漏水為被告所致,即可請求被告負擔修繕費用,以及修繕期間不能使用房屋、家具損壞之損害賠償。

證明自己損害範圍

原告另外需要證明自己哪些權利被侵害,應先整理出「支出哪些修繕費」、「哪些財物損壞」、「是否有其他損害」等項目。

首先,修繕部分需有單據、照片佐證,具須說明與損害間的相當因果關係(必要修繕行為),這些事項可以請師傅出庭作證,或列入鑑定範圍來處理,若確有修繕必要,則賠償金額即可以收據作為依據。

其次,財物損壞部分,亦須證明與漏水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此部分亦可由照片、鑑影或列入鑑定範圍來佐證,而法官對於財物損壞是否與漏水有關,多本於經驗法則來判斷,倒不是太大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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