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物車
0
0 TWD
「法人」是法律擬制出來的人,具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但法人非依法律規定是不能設立的。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成立之「社區管理委員會」是不是法人呢?
管委會不是法人,但關於社區事務,有當事人能力
管委會並非法人,而是一個設有管理人的「非法人團體」,不過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8條第1項規定:「管理委員會有當事人能力。」而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3項規定:「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有當事人能力。」
故管委會在社區相關事務上,具有當事人能力,但除非另依法取得法人資格外,仍不得當然視為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