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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為公車司機,而每班次之間大約有半小時的班距間隔時間,依公司的規定,這段期間是甲可以自由活動的,但甲認為半小時的時間太短了,也不能做什麼事情,認為自己是待命備勤,而且自己也會熱車巡油水、整理車輛,向公司主張此種班距時間應屬工作時間,應該要給付工資或加班費,甲的主張是否有理由?
「待命時間」與「休息時間」的區別
勞工待命時間,是需要計入工時的,雇主應給付工資;反之,休息時間則不需要。
而其區別方式主要如下:
若班距時間未受指揮監督、無隨時提供勞務的需要,屬於休息時間
如果依公司規定,班距時間為司機可以自行休息、自主運用的時間,而且此段時間不受雇主的指揮監督支配,亦無隨時準備提供勞務的需要,即屬於休息時間而非待命時間。
雖然司機可能會在此段時間內做車輛的保養、出車檢查、車輛清潔等工作,但如果公司沒有規定司機應於班距間隔時間內進行車輛整備、保養清潔等工作,仍無法認定司機在班距間隔時間內有受雇主指揮監督支配。
而且司機利用班距間隔時間做車輛保養、出車檢查、車輛清潔等附隨駕駛工作之勞務,有法院見解認為屬於極低密度的勞務,與駕駛業務不同,不足以使其變為待命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