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物應有部份被查封,共有人可以請求分割嗎?

2020-07-27

民法第823條規定:「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民法鼓勵消除共有關係,所以共有物的分割,原則上共有人是隨時可以提出分割請求的,而且若共有人無法達成協議,亦可訴請法院裁判分割。

不過,如果某共有人的應有部分(俗稱持分)被債權人查封了,那其他共有人還可以請求分割共有物嗎?

是否得以分割,以是否有礙執行效果而定

關於此問題,重點在於是否有法令限制查封之後不得分割。其實強制執行法並不是讓查封標的物不能為任何處分行為,該法51條第2項係規定:「實施查封後,債務人就查封物所為移轉、設定負擔或其他有礙執行效果之行為,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所以如果債務人對查封物的處分行為(在本例就是共有物分割),若不礙於強制執行,則還是有效的

最高法院69年7月29日第14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共有物之應有部份經實施查封後,共有人(包含執行債務人及非執行債務人)仍得依民法第824條規定之方法,請求分割共有物。惟協議分割之結果有礙於執行效果者,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至於裁判分割,係法院基於公平原則,決定適當之方法而分割共有物,自不發生有礙執行效果之問題,債權人即不得對之主張不生效力。」

由上可知,應有部分被查封後,共有物仍然可以上法院裁判分割,因為裁判分割的結果是法官決定的,通常是最公平的方案,所以不會損及債權人利益,是可以裁判分割的。

而協議分割的話,若債務人所分得部分之財產價值較分割前減少,則債權人可主張協議分割對其不生效力,繼續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原查封之應有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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