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領存款、盜領存款該當何罪?
沒想到最信任的家人,竟然持提款卡(存摺、印章)盜領了我的存款!?這種行為可以告竊盜或詐欺嗎?受害人該怎麼做?其實遇到這種情形,就是先提告刑事了,而究竟要以何種罪名提告,其實也並非重點,警察都會受理,警察自己會選擇罪名移送,而究竟犯何罪,這是檢察官及法院要處理的。但盜領存款到底成立詐欺罪還是竊盜罪?倒是學理上的有趣問題。
成立詐欺罪說
- 以存摺、印鑑章領款
未經本人同意,持本人的存摺、印鑑章至銀行臨櫃取款,使銀行人員誤以為係有權取款,而交付現金給行為人,係使用詐術使人陷於錯誤之行為,成立刑法第339條之詐欺取財罪;另外填寫取款單的行為另成立偽造文書罪。
而存摺、印鑑章使用完後若歸還原主,則欠缺不法所有意圖,為俗稱之使用竊盜,故不成立竊盜罪。
- 以金融卡提款
刑法第339條之2之「以不正方法從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重點在於「不正方法」,而不正方法包含「無權使用他人提款卡」之情形,故使用偷來的、或未經本人同意去使用金融卡、提款卡、現金卡領錢,成立本罪。
而金融卡章使用完後若歸還原主,則欠缺不法所有意圖,為俗稱之使用竊盜,故不成立竊盜罪。
成立竊盜罪說
- 以存摺、印鑑章領款
銀行判斷是否付款係以存摺及印章是否正確而已,帳戶內的款項係何人所有,並非銀行判斷的因素,且銀行只要存摺、印章、密碼都正確,就應該付款,且帳戶所有人不得向銀行主張損害賠償,足見銀行的責任就只是形式審查存摺、印章、密碼的正確性,所以任何人只要持真正的存摺、印鑑章、正確密碼,銀行自應付款,並無陷於錯誤可言,因此不成立詐欺罪。
而存摺搭配印鑑章持至銀行,將使真正所有人取款的權利遭到剝奪,而不法所有意圖除「所有意圖」外,亦包含「排斥原權利人所有」之意含,縱使存摺、印鑑章事後歸還,但其存款已遭領取,則行為人仍具排斥所有意圖而成立竊盜罪。
- 以金融卡提款
刑法第339條之2之「不正方法」不應過於擴張,應限於「與詐術相當」之情形,且「違反自動操作設備審查事項」的情狀下,即歸避設備使用規則(例如駭進後台改程式、使用偽造的提款卡)或利用設備自身缺陷(機台有bug,連續按某些鍵會自動吐錢),才能論以本罪。ATM只要是真正的提款卡搭配正確的密碼,就會吐錢出來,意即ATM審查事項就只有前述兩種,並不管提款的人是否獲得授權、或卡片是哪來的。所以就算未得本人同意,但既然是正確卡片、密碼,對ATM來說仍非不正方法,不成立本罪。
不過未得本人同意逕持提金融卡提款,縱使事後歸還卡片,但同上述論理,行為人仍具排斥所有意圖而成立竊盜罪(金融卡、存摺背後的經濟價值仍可為竊盜罪涵攝之範圍)。
實務見解
目前法院見解係以詐欺說為主流(存摺取款論刑法第339條詐欺罪、金融卡提款論刑法第339條之2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而學說方面則多採竊盜說,但不論如何,此行為都有高度觸法疑慮,遇此情形仍應提告為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