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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案被告於偵查、審判期間曾遭羈押處分,在獲得不起訴或無罪判決後(或最後判決之刑期已逾羈押期間),可向國家請求補償,即為民眾俗稱的冤獄賠償。以受羈押處分為例,該如何提出補償申請?
補償金額如何計算
原則上以每天3000元~5000元的範圍內核算。
會針對人民所受的損害、公務機關違失情節的程度等因素來審酌,不過大部分的案件都是核定3000元。
何時可以提出申請?
向何單位提出申請?
該如何申請?準備什麼資料?
申請人須向管轄機關提出「刑事補償請求狀」,記載個人姓名、身分證字號、電話、地址等年籍資料,並檢附不起訴處分書或無罪判決書,敘明「請求補償的金額」及「請求原因事實」。
向管轄機關提出後,原則上都以書面審查為主,不太會開庭,管轄機關會去閱卷案件卷宗核閱,接著會核發「刑事決定書」給申請人。
收到刑事補償決定書,接下來該做什麼
收到補償決定書後,主文會記載准駁的結果,如果准許補償,也會清楚記載補償金額。
但並非收到決定書就沒事了,申請人須另外再向原管轄機關提出「刑事補償支付聲請狀」,檢附匯款帳戶資料,管轄機關才會撥付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