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獄補償(刑事補償)如何申請?

2021-05-08

刑案被告於偵查、審判期間曾遭羈押處分,在獲得不起訴或無罪判決後(或最後判決之刑期已逾羈押期間),可向國家請求補償,即為民眾俗稱的冤獄賠償。以受羈押處分為例,該如何提出補償申請?

補償金額如何計算

原則上以每天3000元~5000元的範圍內核算。

會針對人民所受的損害、公務機關違失情節的程度等因素來審酌,不過大部分的案件都是核定3000元。

何時可以提出申請?

  • 可以提出申請的時間點:
    該案曾受羈押處分,於「不起訴處分確定」或「法院無罪判決確定」後,可提出申請
  • 留意申請時效:
    應於不起訴處分確定或法院無罪判決確定後的「2年內」提出申請,否則逾時效後即不得申請。

向何單位提出申請?

  • 地檢署為不起訴處分結案者:
    向地檢署提出刑事補償的申請。
  • 法院為無罪判決結案者:
    向該法院提出刑事補償的申請。(第一審法院判決確定,或第一審判無罪,檢察官上訴仍維持無罪判決者,均向第一審法院出;若第一審判決有罪,上訴改為無罪判決者,則向第二審法院提出)

該如何申請?準備什麼資料?

申請人須向管轄機關提出「刑事補償請求狀」,記載個人姓名、身分證字號、電話、地址等年籍資料,並檢附不起訴處分書或無罪判決書,敘明「請求補償的金額」及「請求原因事實」。

向管轄機關提出後,原則上都以書面審查為主,不太會開庭,管轄機關會去閱卷案件卷宗核閱,接著會核發「刑事決定書」給申請人。

收到刑事補償決定書,接下來該做什麼

收到補償決定書後,主文會記載准駁的結果,如果准許補償,也會清楚記載補償金額。

但並非收到決定書就沒事了,申請人須另外再向原管轄機關提出「刑事補償支付聲請狀」,檢附匯款帳戶資料,管轄機關才會撥付補償金。


如有委任律師的需求,歡迎聯絡我們預約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