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新修法,被告可以閱卷了!

2019-05-26

舊刑事訴訟法第33條規定:「Ⅰ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Ⅱ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但筆錄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

什麼是閱卷?

閱卷是什麼?閱卷是「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的簡稱,就是法官手上審判的資料卷宗,讓訴訟當事人可以閱覽、影印,就可以知道檢察官起訴所持有的依據,讓被告有辦法具體答辯,是保障人民訴訟權的重要權利。

沒委任律師的被告,舊刑事訴訟法閱卷限制多

依本條舊規定,刑事被告在偵查中不管有沒有委任律師,都不能閱卷,這是偵查不公開的考量。在審判中(案件已經起訴到法院審理了),有委任律師辯護的被告,律師可以跟法院聲請閱卷,影印卷宗提供給被告,討論案情;但沒有委任律師辯護的被告,不能閱卷,只能請法院提供影印的筆錄(警詢、檢訊筆錄)而已,其他卷證資料都看不到,對被告的訴訟防禦權是很大的限制。

為什麼要如此規定?可能過去是擔憂被告會破壞卷宗,但在現在已是多慮了,現在法院對刑事案件都會製作電子卷證,早就有電子檔在法院資料庫裡了,根本不怕被銷毀,而且被告就被毀損卷宗,也要另負毀損公文書罪的刑責,不論如何,限制被告的閱卷權是不合理的。

修法後,被告閱卷的權利與律師相同,不再受限

在本次修法中,不論被告有無委任律師辯護,都可以向法院聲請閱卷,不再只能拿到影印的筆錄,改掉了過去不合理差別待遇的現象

被告如果想要知道卷宗資料,不一定要再花錢請律師閱卷了,可以自己向法院聲請,但關於訴訟的攻防及具體辯護方面,則還是需要借助律師的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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