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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死亡還可以接受刑事調查或審判嗎?這是一個立法政策的決定,如果一個被告已經死亡,則無受刑罰的可能,那還花司法資源在這個死者身上,似乎沒有必要,只是如果是理當無罪之人,那就少了一個平反的機會了(死者可平反的,僅屬被判有罪後才死亡之再審,例如江國慶案)。
偵查階段被告死亡
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6款規定:「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六、被告死亡者。 」
在地檢署偵查階段,被告死亡時,檢察官對該被告應為不起訴處分。
審判階段被告死亡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規定:「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五、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第307條規定:「第一百六十一條第四項、第三百零二條至第三百零四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於法院審理階段,被告死亡時,法院對被告將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而刑事案件,與被告繼承人無關,繼承人無須擔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