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性交之「進入」、「接合」如何定義?

2022-03-01

刑法上的性交定義,規定於刑法第10條第5項:「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所謂的「進入」我們可以說是「插入」,較無糢糊空間;那「使之接合」呢?例如男性的GG滑過碰觸到女性的下體,是否構成使之接合而應論以性交?

進入大陰唇內側,即屬性交,不以侵入陰道為必要

以下這則最高法院判決指出,只要進入女性大陰唇(大陰唇在哪裡?請自行google,在女性下體的最外側)內側,就屬於「性交」既遂。

最高法院111年台上字第527號刑事判決:「女性外陰部生殖器官,包括陰阜、大陰唇、小陰唇、陰蒂、前庭、陰道口、處女膜外側,凡以性器或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大陰唇內側之性器之性侵入行為,均係刑法第10條第5 項所指之性交,並非以侵入陰道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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