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背信罪的「處理事務」,是否限於財產上事務?

2019-06-19

刑法第342條第1項規定:「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所謂的背信罪,而背信罪的各個構成要件,的實務、學說見解眾多紛云,對於背信罪的適用範圍,一般人也是難以介定,其中一個爭議就是「事務」是否必須限於「財產上事務」?定義為何?

不限於財產上事務說

本說認為法條僅規定「為他人處理事務」,僅須發生「損害本人財產或利益之結果」,而處理事務並不以財產上事務為限。

限於財產上事務說

本說認為背信罪為侵害財產法益之犯罪,因此所謂事務應限於財產上之事實,實務採此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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