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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子借名登記的情形很常見,例如:借用女性親屬名字登記以節省保費、脫產而借用他人名字登記、二手車行為了省稅而找人頭登記等等。
但人頭車主之後因故不願配合將車主名義登記回去的情形所在多有,這時實際車主就需要提出證據證明「借名關係」存在,向人頭車主終止借名登記契約,訴請法院判決人頭車主要將名子登記返還給實際車主。
而法院判決主文如果是寫:「被告應協同原告將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辦理過戶登記予原告。」看到「協同」這兩個字,難道原告還需要找被告一起到監理站才能辦過戶登記嗎?
原告可持確定判決書,至監理機關單獨辦理車輛過戶登記
除了繼承登記之外,其他的車輛過戶情形必須雙方「合意」,而法院判決主文所示的「協同」是一個監理機關認定雙方有合意的依據,所以不需要雙方到場,可由原告單獨持確定判決書至監理機關辦理過戶登記。
另依以下兩則函釋,主管機關也肯認可單獨持判決辦理過戶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