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寫「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是指哪些費用可以跟被告求償?

2022-08-22

收到勝訴判決的判決書,看到主文的最後一項寫到「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這句話是什麼意思,訴訟費用又包含哪些費用?如何向被告求償這些費用?

法院的訴訟費用包含哪些?

「訴訟費用」係指因訴訟程序支出的費用,由原告或聲請人先行繳納,最後由法院決定這個費用由誰來負擔多少。除了法院於原告起訴、聲請人提出聲請時收取的裁判費外,證人旅費、鑑定費等等,也都屬於訴訟費用。

但墊付之後,對造「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限於該費用「與法院裁判有關聯」、「有必要且不得不支出」者,才能令對造負擔。

而法院的一、二審事實審程序,法律並未規定當事人一定要委任律師,所以是否有花錢請律師,是當事人自己的選擇,所以就算勝訴了,也無法向對造求償律師費。

而例外情形在第三審,因民事訴訟第三審強制委任律師,所以若第三審勝訴,可向最高法院聲請裁定必要律師費金額(由法院認定,而非當事人實際支付給律師的金額),再向對造求償。

如何向對造求償訴訟費用?

若對造不願自行賠償訴訟費用,求償訴訟費仍須循法院的強制執行程序。

有的確定判決主文已經明確記載「訴訟費用oooo元由被告負擔」,已明確寫出金額者,原告可以直接以此判決作為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但大部分的確定判決主文不會寫金額,只寫「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這時當事人要先向法院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取得裁定且確定後,才能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如文末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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