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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於109年12月29日三讀通過民法第205條修正案,原民法第205條規定約定利率上限為年息20%,超過部分無請求權;修正為:「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除了調降利率上限外,逾利率上限者,也從原本債務人的抗辯權,轉變為自始當然確定的無效,不可謂不大。
但本次修法前,社會上既有諸多約定年息逾16%的借貸契約或債務,是否也適用新規定?
新修正民法第205條的施行日期:110年7月20日
民法債編施行法第36條第5項規定:「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之民法第二百零五條,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故新修正16%利率上限的規定,並非立即生效,而是設有六個月的緩衝期,於總統公布後6個月施行,在此之前,仍適用舊法規定(意即年利率20%為上限)。
而本條經立法院通過後,總統於110年1月20日公布,向後推算六個月就是110年7月20日生效施行。
修正施行前之既有債務,在施行後的利息適用新規定
民法債編施行法第10條之1規定:「修正之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規定,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約定,而於修正施行後發生之利息債務,亦適用之。」明確揭示了新法的適用範圍。
在新修正民法第205條施行日為基準,關於既存債務,施行日之前,於年利率20%的範圍內仍有權收取及累計利息,16%~20%範圍之利息已收取者也不需返還(有法律上原因),而自施行日之後,年利率逾16%者,則直接降為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