劫囚有何刑事責任?

2020-12-12

新竹一名未遵期報到執行的籍姓受刑人,被警察拘提後,假裝身體不適,趁警方戒護其就醫時,其埋伏在急診室門口的友人至少4人,衝上前以強暴方式,使籍姓受刑人脫離警察的控制並帶著籍姓受刑人脫逃,但逃亡未滿一日,即被警方逮捕。而籍姓受刑人、幫助其脫逃之人,各有何刑事責任?

受刑人本人脫逃之責任

刑法第161條規定:「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損壞拘禁處所械具或以強暴脅迫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聚眾以強暴脅迫犯第一項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 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條規範主體為受刑人(籍姓男子即為法條所指被拘禁之人),其刑度依其逃亡之手段而有不同,一般脫逃、損壞械具、以強暴脅迫犯之,其刑度均有不同。而新聞中的籍姓男子,是以強暴脅迫手段犯脫逃罪,其刑度將加重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

幫助脫逃者之責任

刑法第162條規定:「縱放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脫逃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損壞拘禁處所械具或以強暴脅迫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聚眾以強暴脅迫犯第一項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犯第一項之便利脫逃罪者,得減輕其刑。」

本例籍姓男子友人係聚眾犯本條之便利脫逃罪,又以強暴脅迫方式犯之,其刑度頗重,最重可處無期徒刑。臺灣這麼小,到處又都是監視器,順利逃亡的難度非常得高,籍姓男子所犯之放火罪被判3年7月有期徒刑,結果幫助其脫逃,面臨更重的刑罰,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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