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可以法拍幾次?沒人要買時,「作價」承受的金額如何認定?
「動產強制執行」就是指房屋、土地、存款、薪資之外財產的強制執行,例如家具、汽機車、3C之類具有財產上價值的物品,透過「查封」、「拍賣」的程序變價,賣得之價金作為清償債權人之用。
動產的拍賣,係在「物」所在地行之,看到拍賣公告的人,可於拍賣期日到場,直接出價應買,若高於底價則拍定,若未定底價,但出價合理時亦為拍定。但如果沒人買呢?還要下一次的二拍嗎?
動產之拍賣以一次為原則
強制執行法第71條規定:「拍賣物無人應買時,執行法院應作價交債權人承受,債權人不願承受或依法不能承受者,應由執行法院撤銷查封,將拍賣物返還債務人。但拍賣物顯有賣得相當價金之可能者,準用前條第五項之規定。」
所以動產無人應買時,法院原則上要作價(作價等等解釋),問債權人要不要承受?就是債權人取得動產抵債的概念。如果債權人不要承受,那法院就撤銷查封,將物品歸還債務人。原則上就是一次的拍賣。
但如果債權人釋明再定一次拍賣,很有可能賣得出去,那法院可以定第二次拍賣;第二次拍賣,就價高者得。但若定有底價,最高出價仍不足底價一半;或雖未定底價,而其最高價顯不相當者(例如一台可以騎的機車,沒定底價,但只有一個人來,出價2000元要買),法院則仍不拍定,詢問債權人要不要作價承受?債權人不承受時,法院撤銷查封。
所以動產最多就是二次拍賣,不會再有第三次拍賣。
「作價」交債權人承受,「作價」如何定金額?
作價就是法院定一個金額,讓債權人取得動產所有權,藉以抵償債務人之債務。
作價之所以重要,是因為會影響到「債務」抵了多少,債權人希望抵少一點(下次可以再強制執行),而債務人希望抵多一點,所以法院「作價」的金額是很重要的。
依司法院訂定之「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38點第4款、第5款規定:「(四)依本法第七十條第五項及第七十一條規定將拍賣物作價交債權人承受時,其作價不得低於拍賣物底價百分之五十,未定底價者,應以估定價額為準,或參酌債權人及債務人意見,公平衡量而為核定。如債權人不願照價承受時,應撤銷查封,將拍賣物返還債務人。如債務人逃匿或行蹤不明或拒收,致撤銷查封後,無從返還拍賣物者,得參照本法第一百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但如有本法第七十一條但書之情形者,得再行拍賣。(五)依前款規定作價交由債權人承受者,如拍賣物價金超過債權人應受分配之債權額者,在未補繳差額前,不得將該物交付。」
如果動產有定拍賣底價,法院作價出來的金額,就是在底價到底價50%之間酌定一個金額;如果動產沒有定底價,法院則依市價估定;若債權人和債務人有提出意見,法院也應聽取,作為作價的參考。